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 莊德水
  俗話說,“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”。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的開展,無疑給外逃貪官敲響了喪鐘,讓他們早早落到“要還的”下場。
  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推進,一些貪官不斷感受到反腐壓力,傾向於選擇“失聯”策略,企圖“一走了之”,把境外作為自己的“避風港”和“安樂窩”。經濟犯罪嫌疑人和貪官的外逃,不僅會帶走巨額經濟財富,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,而且會損害政府威信,引發仇官、仇富心理,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。當國內反腐之“籠”越扎越緊之後,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把目光投向境外的貪官及其腐敗後果。因此,境外追逃能否取得成效,直接關係到國內反腐的政治影響力,關係到中央反腐承諾的兌現程度。
  在反腐倡廉建設領域,如何限制“裸官”、阻斷貪官外逃以及開展境外追逃一直是反腐敗的重點工作。今年年初,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中指出,強化與有關國家、地區的司法協助和執法合作,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,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,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。兩會期間,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強調,今年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,深化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,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。這表明境外追逃已成為我國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,境外追逃將成為一個反腐常態。
  境外追逃既要“追人”,也要“追贓”。境外追逃與境外追贓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,前者關係到反腐正義的實現,後者關係到反腐成果的體現。如果說職務犯罪嫌疑人是“老虎”,那麼“打虎”之後,社會公眾不僅要追問“貪官去哪兒了”,而且也要追問“老虎皮”、“老虎肉”到底去哪兒了。“追人”成功只能說是境外反腐的一部分,只有實現“追人”並“追贓”,才能真正達到境外反腐的目標。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》確立了被轉至境外的腐敗資產必須返還的原則和腐敗資產追回機制,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,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、直接追回財產、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以及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。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,受國際反腐體制限制以及制度偏見,我國境外追逃追贓仍困難重重。鑒於此,要更新境外反腐思路,健全國內司法體系,創新成本負擔和利益共享機制,不斷推進司法國際合作。
  境外追逃必須關口前移,與其事後“追逃”,不如事前做好“防逃”,防微杜漸,堵塞漏洞,把職務犯罪嫌疑人攔在國門之內。客觀地說,境外追逃畢竟屬於“亡羊補牢”策略,不僅經濟成本高、工作量大,而且涉及與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銜接和司法合作,時間跨度長,懲治效果有限。當前,要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日常監控,一旦發現異常行為、心理特征或案件線索,就啟動相應的反腐預警機制,採取必要的監控措施和手段,防止貪官出逃。並且,要建立健全貪官外逃責任追究制度。根據“兩個責任”要求和“一案雙查”機制,一旦發生貪官外逃,不僅要嚴肅問責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,也要追究提拔任用者的政治責任。
  境外追逃是一項系統性工程,離不開常態化的反腐和專項化的治理。必須不斷扎牢防逃追逃追贓的制度籠子,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外逃腐敗分子,併進一步形成令其“不敢逃、不能逃、不易逃”的工作機制。  (原標題:扎牢防逃追逃追贓的制度籠子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k54pkjpe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